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小霞)

浏览量:6707    作者: 日期:2018/5/23


瑞环罚字〔2018〕9号

 

郭小霞(瑞丽市华洲医院业主):

身份证号码:4103***********042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华洲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KUNFG9G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路34号

你经营的瑞丽市华洲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到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获得瑞丽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擅自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总投资约2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楼,内设内科、外科、中医科、妇科、骨伤科、不孕不育科、肛肠科、泌尿科、皮肤科等;办公生活区、消毒及后勤休息室、辅助用房;建设配套供排水、供电工程、消防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化粪池、医疗废物暂存间、二氧化氯废水消毒发生器等)。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8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4月20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20日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9号)和2018年4月20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医院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医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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