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董立志)

浏览量:5704    作者: 日期:2018/6/1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

 

瑞环字〔20181

 

董立志(瑞丽市董立志木材加工厂业主)

身份证号码:4127***********510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董立志木材加工厂  

地址: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水库(原老熊胆酒厂) 

2018年4月9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经营的瑞丽市董立志木材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厂建于瑞丽市姐勒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主要加工生产家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木屑、锯木灰等),未设置规范固体废物堆放场所,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上,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49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你厂位于瑞丽市姐勒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证明等材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区内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予以查封。

    被查封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自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17日,以就地查封方式,暂存放于你厂厂区内。

在查封期间,对查封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你厂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不得擅自启封。

本决定书附《查封设备清单》。

你厂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你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