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5〕2号
瑞丽市畹町鸿安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2100020442
组织机构代码:06981496-9
法定代表人:刘斐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曼满口岸
瑞丽市畹町鸿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锡钨矿采选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4年12月开始动工建设,2015年3月建成,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选矿设备、生产车间2间,废水沉淀池,仓库,办公和生活用房等,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5年11月11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16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环听告字〔2015〕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瑞丽市畹町鸿安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免“11.11”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申请》,请求酌情考虑对你公司行政处罚,并于2015年12月3日提交了《瑞丽市畹町鸿安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经我局研究审查,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鉴于在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主动拆除生产设备,并保证不再恢复生产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采纳并依法从轻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16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环听告字〔2015〕02号)、2015年11月18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5年11月20日《瑞丽市畹町鸿安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免“11.11”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申请》、2015年12月3日《瑞丽市畹町鸿安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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