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8〕15号
瑞丽市晶富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YLPK14
法定代表人:陈张琴
地址:瑞丽市工业园区进出口加工制造基地红木园区B-1-2
瑞丽市晶富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8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获得具有审批权部门审批,擅自于2017年11月开始建设,检查时已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建有拉丝生产线2条,拉丝机2台,收丝机2台,塑化边角废料颗粒生产线一条,制颗粒机设备1台,圆织机78台,原料(塑料颗粒)堆放区,废编织袋堆放区等。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8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和2018年6月29日《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0日下发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1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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