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环罚字〔2019〕11号
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92337
法定代表人:陈璐琳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雅居乐花园公建1—楼
项目部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卯喊路南、规划CG1号东、团结路北侧
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 16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包建设的瑞丽雅居乐飞海一期二阶段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市住建局、市环保局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夜间至2019年5月16日凌晨擅自对瑞丽雅居乐飞海一期二阶段项目 13栋1楼的结构层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6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2019年5月21日的《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5月23日以《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3日的《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9〕11号)和2019年5月23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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