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以案说法1 | 某建设公司违法夜间施工案

浏览量:5166    作者: 日期:2019/10/15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某小区居民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原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投诉,反映其小区附近某建设公司为赶工期凌晨仍在施工,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瑞丽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居民反映的某小区附近某建设公司夜间施工行为进行现场执法监察。经核实,某建设公司未到瑞丽市住建、环保部门办理《夜间建筑施工核准书》,未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其施工行为,擅自于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进行建筑施工,构成环境违法。且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自开工以来,存在多次违法夜间施工行为。


处理结果


    某建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夜间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原瑞丽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建设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受到处罚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按时缴纳行政罚款,并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确实是因为施工工艺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依法及时到瑞丽市住建、环保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夜间施工手续,并提前向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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