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瑞罚字〔2019〕3号
瑞丽市绿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J4JA34
法定代表人:杨启敏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48号11-107号附2-1号
瑞丽市绿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瑞丽市绿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废旧电瓶),经核实,被转移的废旧电瓶重32.15吨,由瑞丽转移至保山。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1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瑞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5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2019年9月5日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户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账号:820011010000100515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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