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告字〔2020〕28号
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2316262808A
法定代表人:尹常雄
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广母路108号3栋19号3楼
项目部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项赛路8号
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年3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建设的瑞丽时代温泉二期7栋小高层住宅楼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施工场地内的砂土等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22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回复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说明》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免于行政处罚不予采纳,不同意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1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29号)和2020年4月2日的《送达回证》、2020年4月2日你公司提交的《回复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说明》、2020年4月22日我局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不同意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免于行政罚款的通知》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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