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0〕40号
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L03RM7K
负责人:雷建东
地址: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曼满口岸
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年6月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冥纸生产项目产生的红色生产废水未有效处理,部分通过厂区隐蔽的排口排入地下水泥管道,经水泥管道排向厂区外水沟流入南道河,最终进入瑞丽江。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13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0年6月14日-6月16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0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47号)和2020年6月21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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