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

浏览量:17407    作者: 日期:2020/7/6

环罚字〔2020〕40号

 

 

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L03RM7K

    负责人:雷建东  

地址: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曼满口岸

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6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冥纸生产项目产生的红色生产废水未有效处理,部分通过厂区隐蔽的排口排入地下水泥管道,经水泥管道排向厂区外水沟流入南道河,最终进入瑞丽江。

以上事实有2020613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0614-616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0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47号)和2020年6月21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9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