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伟明)

浏览量:17657    作者: 日期:2020/7/15

环罚字〔2020〕44 号

 

 

周伟明:

身份证号:3623***********513

经营项目名称:瑞丽市涵京首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NWT5E92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广拉一村民小组185号

周伟明经营的瑞丽市涵京首饰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年5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瑞丽市涵京首饰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加工厂”)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19年7月开始对原厂房进行改造,2019年9月改建完成并投入生产,总投资约5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注蜡车间、铸造车间、执模车间、镶石车间、抛光车间、品检车间、职工宿舍、办公区等,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6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2020年5月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4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9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48号)和2020年7月1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4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