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3〕2号
瑞丽市瑞艺珠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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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肖肖
地址:瑞丽市环山工业园红木产业园
瑞丽市瑞艺珠宝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智慧制造、循环经济及新材料发展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铜银工艺品、饰品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0年1月14日经瑞丽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报告表中铜、银饰品生产工艺为:注蜡→蜡镶→熔化→倒模→组装→焊接→执模→镶石镶→抛光打磨→检验→成品,现场检查时,铜、银饰品生产工艺为:注蜡→蜡镶→熔化→倒模→组装→焊接→执模→镶石→研磨抛光→水洗→检验→成品,增加了水洗工序,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的规定,该项目增加水洗工序,与原生产工艺相比新增了水染物的排放和种类,属于生产工艺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铜饰品研磨车间于2020年2月建设完成,银饰品研磨车间于2022年1月建设完成,截止检查时,你公司未就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铜银工艺品、饰品加工项目”铜饰品生产线于2020年2月开始投入生产,银饰品生产线于2022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截止检查时,未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5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期间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23年2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瑞丽市瑞艺珠宝有限公司关于减轻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申请》,提出你公司“铜银工艺品、饰品加工项目”实际总投资为5,488,418.57元(第三方资产评估数据),请求“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实际总投资进行核算;受瑞丽市疫情反复封城影响,人员缺失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第三方中介无法来瑞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受三年疫情影响人员流失企业年年亏损,目前公司经营困难,请求“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经我局研究,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提出的“铜银工艺品、饰品加工项目”按实际总投资(5,488,418.57元)进行核算;你公司“铜银工艺品、饰品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你公司提出“受瑞丽市疫情反复封城影响,人员缺失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第三方中介无法来瑞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受三年疫情影响人员流失企业年年亏损,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理由,我局决定对“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定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月2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2号)、2023年1月31日《送达回执》、2023年2月9日瑞丽市瑞艺珠宝有限公司《瑞丽市瑞艺珠宝有限公司关于减轻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铜银工艺品、饰品加工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整(¥54,884.00);
2.对你公司铜银工艺品、饰品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合计: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整(¥254,884.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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