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2025〕3-01号
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P325G5E
法定代表人:袁刚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允当村148号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7月3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部分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环检员未将OBD诊断仪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而是使用“OBD作弊器”进行串联和干扰,该行为属于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中规定的“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的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经查实,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7月11日,你公司共对车牌号码为云N37110等10辆次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机动车使用“OBD作弊器”开展了检测,并出具了《德宏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车牌号码为云N37110等10辆次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机动车OBD检查—CAL ID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64593720853”)。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车载诊断(OBD)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测的云N37110等10辆机动车,检验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但你公司对以上10辆机动车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533102102403200924040004等10份)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使车辆通过尾气检验。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一份、视频影像资料10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有10辆机动车在检验过程中存在使用“OBD作弊器”的情况。
2.证据名称: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证书编号:202505071202)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为袁刚。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郭安代理该公司处理有关生态环境工作事宜以及相关文书的签收等。
4.证据名称:袁刚、郭安、赵孝富、张瑞江、彭成刚、杨祖龙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人:郭安、赵孝富、张瑞江、彭成刚、杨祖龙),证明内容:袁刚、郭安、赵孝富、张瑞江、彭成刚、杨祖龙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人: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郭安、赵孝富、张瑞江、彭成刚、杨祖龙与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6.证据名称:《德宏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10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码为云N37110等10辆机动车出具了《德宏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10辆机动车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7.证据名称:电子发票(普通发票)7份,收款收据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码为云N37110等10辆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共收取尾气检测费用为960元。
8.证据名称:《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 (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重点管控单元。
9.证据名称:《关于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8月11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证据名称:《瑞丽金诚员工花名册》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从业人员共19人,属小型企事业单位。
11.证据名称:《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应执行的标准及结果判定。
12.证据名称:《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金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3-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1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3-01号)和2025年9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5。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2025年8月13日提交整改报告,积极完成整改工作),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及时组织学习相关条文和规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成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10≦从业人员<100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四、分区管控裁量: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4〕,裁量处罚金额为11万元,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陆拾元整(¥960.00);两项合计:壹拾壹万零玖佰陆拾元整(¥110,9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气污 染物检验的各项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机动车检测工作,确保检验过程满足各项技术规范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瑞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国平
电话:0692-4129636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新安路37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邮政编码:6786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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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