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户育乡

户育乡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禁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浏览量:2981    作者: 日期:2023/3/10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和提升户育乡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户育乡实际,决定从2023310日起,在户育乡辖区内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焚烧专项治理行动,现就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烟杆、香蕉、柠檬修剪残枝、砂糖橘修剪残枝以及其他农作物收成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枯枝落叶、农膜残膜、香蕉叶及蕉地塑料垃圾等。

二、户育乡全域、全时段禁止秸秆焚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边、河道、水库、道路堆放和倾倒秸秆。

三、户育乡人民政府、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严格执行每日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制止、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四、各村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喇叭、微信、抖音等宣传,进一步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力度,增强种植户的环保意识,提高秸秆禁烧自觉性,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五、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692-3037822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户育乡人民政府

20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