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科学运用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等手段进行安全灭火,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二)解救疏散人员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要第一时间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四)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五)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
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应急管理、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瞭望监测、地面巡护和群众报警等手段加强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二)预警
1、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2、会商机制与预警发布
气象局根据相关标准,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预警信号。森林火险气象预警发布技术指标达到黄色、橙色、红色级别的预警发布条件时,乡森防指办公室启动会商机制。乡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乡应急管理、乡林业站、派出所、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由乡森防指办公室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乡森防指办公室带班领导签发后,通过多种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乡(街道、农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的准备。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乡镇(街道、农场)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分管领导或者带班领导坚守岗位;乡森防指安排一名副指挥长带班坚守岗位,护林员、管护员、瞭望塔观察员上岗到位,加强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各类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 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预警乡镇(街道、农场)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乡森防指全员进入应急状态,办公室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乡应急管理、乡林业站、派出所等森防指办公室有关单位集中办公;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加强火情调度、随时掌握情况;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类扑火专业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参与扑火准备;乡政府派出工作组。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乡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各类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0分钟内登车出发;乡政府派出工作组。
(三)信息报送
1、火情信息接报
全乡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信息。
2、火情信息核查及报送
乡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对全乡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乡森防指办公室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森防指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疏散火灾现场周边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告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
(二)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三)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半专业防扑火队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按照“快报事实,慎讲原因、重在态度、进展续报”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四)乡级层面应对工作
乡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乡级响应。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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