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浏览量:5488    作者: 日期:2022/8/2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9〕7号)、《中共瑞丽市委关于印发〈瑞丽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瑞丽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加挂瑞丽市接待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机关事务工作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起草机关事务工作法规草案。拟定机关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机关事务工作理论研究。

(二)负责拟定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推进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三)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准入机制和相关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购买项目及标准,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购买工作,对购买项目、标准执行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接待方案,负责来瑞丽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州级机关领导以及因工作关系到瑞丽调研、指导工作的副厅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负责上级派出赴瑞丽开展专项工作的工作组的有关公务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监委邀请到瑞丽考察指导工作的国内外客人的有关公务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州级以上会议和大型活动邀请人员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友邻县市、友好城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邀请到瑞丽指导工作的老领导、专家学者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重要外来投资和经济合作体赴瑞丽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副厅级以上媒体领导和我市邀请的大型采访团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在瑞丽涉台湾地区重要公务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外事部门及港澳地区接待工作中涉及国(境)内需要配合完成的有关接待工作。完成市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工作。

(五)按规定制定市级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市级机关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管理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

(六)按规定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市级机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资产的配置审核、清查登记、处置调配、管理等有关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核和监管。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改造的规划审核、使用调配、购置租赁、维修改造、房产处置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级领导周转住房项目的审核、使用和集中统一管理。承担市级领导周转房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等工作。指导市委、市政府办公区服务保障工作。承担重要政务活动管辖区域的服务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级机关的义务植树工作。

(九)负责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能源消耗定额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改造、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十一)负责制定涉改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实物用车保障和交通补贴发放事项。承担瑞丽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有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管理制度,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监督检查。

(十三)参与市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编制1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兼瑞丽市接待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副科级,兼瑞丽市接待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瑞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瑞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瑞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

邮编:678600

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方式:0692-414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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