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犬(猫)携疫流窜带来疫情风险,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瑞丽实际,现就严格犬(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军用、警用、科研、导盲等特殊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市域内单位、家庭、个人饲养的犬(猫)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严禁携带、放任犬(猫)到户外活动。
二、各区、乡镇、街道、农场及村(社区)、网格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让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并严格约束管理犬(猫)。
三、针对遛狗、携带犬只外出等存在涉疫风险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居民区发现未对犬只圈养或拴养等行为,由网格社区教育制止并责令圈养或拴养,不听劝阻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处置,暴力抗拒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弃养犬、无主犬、狂犬、野犬等,城区范围内联系网格社区、辖区派出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处置,城区之外联系辖区乡镇(农场)处置。
五、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692—4112319);
市农业农村局(0692—3066111)。
六、本通告自发布后即施行。
瑞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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