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畜牧从业者: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规范处置事关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切实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请严格依法实施。
一、基本要求
1.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运输过程中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2.按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原则上应当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严格按照“五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及时向德宏州内专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德宏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将在24小时内免费上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二、违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举报随意抛弃、买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监督电话: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66110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3066165
瑞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4118153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92292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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