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瑞政办发〔2024〕40号)要求,为确保赋权事项从部门到姐相镇“不缺位、不断档”,确保赋权的有效性和进准性。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赋予乡镇的部门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按照“乡镇选取、部门评估、县级确定”的程序,形成《瑞丽市姐相镇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清单》(共8项),其中姐相镇(原承接赋权事项70项,申请收回5项,新增赋权事项3项)。
附件1:瑞丽市姐相镇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清单
| 附件1 | |||||||
| 瑞丽市姐相镇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清单 | |||||||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调整乡(镇) | 调整方式(收回/新增) | 调整后实施主体 |
| 1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姐相镇、畹町镇、弄岛镇、勐秀乡、户育乡 | 收回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 2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姐相镇、畹町镇、弄岛镇、勐秀乡、户育乡 | 收回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 3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姐相镇、畹町镇、弄岛镇、勐秀乡、户育乡 | 收回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 4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姐相镇、畹町镇 | 收回 |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
| 5 | 瑞丽市林草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姐相镇、畹町镇、弄岛镇、勐秀乡、户育乡 | 收回 | 瑞丽市林草局 |
| 6 | 瑞丽市民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姐相镇、弄岛镇 | 新增 | 姐相镇人民政府、弄岛镇人民政府 |
| 7 | 瑞丽市民政局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姐相镇、弄岛镇 | 新增 | 姐相镇人民政府、弄岛镇人民政府 |
| 8 | 瑞丽市民政局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姐相镇、弄岛镇 | 新增 | 姐相镇人民政府、弄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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