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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反法律 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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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鲁某某 |
毁坏林木 |
个人 |
5331****030****613 |
2025年05月中旬,鲁某某未经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瑞丽市***村民小组集体林地,聘请他人,推倒该林地的林木。共涉及5块林地,面积3731.88平方米,采伐林木239株,蓄积4.884立方米,出材量3.907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林木毁坏。 |
瑞(综)林草罚决字〔2025〕第0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1.5倍的树木(即:补种239株×1.5倍=359株树木); 2.处以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出材量3.907立方米×226.67元/立方米×2倍=1771.20元,大写:壹仟柒佰柒拾壹元贰角)。 |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罚款;并责令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1.5倍的树木(即:补种239株×1.5倍=359株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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