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版)(2025年10月16日)

浏览量:382    作者: 日期:2025/10/2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反法律 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1

肖永兵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个人

5106****670****713

2025年02月至04月,肖某某未经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未取得使用林地相关手续情况下,在瑞丽市***村民小组肖某某承包的国有林地内,擅自建设道路、硬化林地面积共计430.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瑞(综)林草罚决字〔2025〕第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 处以每平方米10元植被恢复费,0.8倍的罚款,430.7平方米×10元/平方米×0.8倍=3445.6元(大写:叁仟肆佰肆拾伍元陆)。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罚款;并责令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