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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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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某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进行采土 |
个人 |
5331****800****213 |
2022年底至2023年期间直至2025年10月,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瑞丽市***村民小组其他草地内,聘请他人进行采土。共涉及2个小班,面积2.83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在草原上进行采土。 |
瑞(综)林草罚决字〔2025〕第0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 2.处以10000元÷15亩×2.83亩=1886.67元的罚款(大写:壹仟捌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 |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罚款;并责令其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3035517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金滇路261号 邮编:678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