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版)(2025年12月04日)

浏览量:113    作者: 日期:2025/12/4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1

宝某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进行采土

个人

5331****800****213

2022年底至2023年期间直至2025年10月,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瑞丽市***村民小组其他草地内,聘请他人进行采土。共涉及2个小班,面积2.83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在草原上进行采土。

瑞(综)林草罚决字〔2025〕第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

2.处以10000元÷15亩×2.83亩=1886.67元的罚款(大写:壹仟捌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罚款;并责令其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