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版)(2025年12月30日)

浏览量:131    作者: 日期:2026/1/13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反法律 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1

木某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个人

5331****600****627

2022年9-10月,木某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取得使用林地相关手续情况下,在瑞丽市***村民小组林地内,擅自建盖房屋面积16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瑞(综)林草罚决字〔2025〕第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云林规﹝2023﹞5号)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6年06月30日前恢复植被;2.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160平方米×10元/平方米×0.5倍=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罚款;并责令其于2026年0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