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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反法律 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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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段某某 |
毁坏林木和滥伐林木 |
个人 |
5331****740****421 |
2025年11月中旬,段某某未经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在瑞丽市XXX乔木林地内,使用砍刀进行剥树皮毁坏林木9株,蓄积2.4立方米,砍伐林木2株,蓄积0.137立方米,致部分林木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和滥伐林木。 |
瑞(综)林草不罚决字[2025]第0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17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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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
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17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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