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发〔202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勐卯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瑞各单位:
《瑞丽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预案相关内容。
二、请各部门严格按照《瑞丽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职能职责,认真制定专项预案,并于2024年7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请各部门按照既定专项预案,落实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高效处置,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敏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3.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5)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
(6)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
(7)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涉险3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不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主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服从市安委办的统一指挥。各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坚持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各职能部门按照事故信息上报的规定和要求,快速、准确、及时地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本预案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并报市安委办备案。市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做好平常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建立本系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乡镇、区、农场、街道为主,实行各乡镇、区、农场、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应与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应急预案体系
瑞丽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瑞丽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瑞丽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安委办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是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制定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4)市属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并报属地政府备案。
2.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安委会统筹协调。
2.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分管行业的副市长、市人武部政委、市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涉事故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单位: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纪委市监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信访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含市交警大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瑞丽大队、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外事办、瑞丽市沿边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人防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瑞丽消防救援大队、姐告消防救援大队、畹町消防救援大队、瑞丽供电局、中国电信瑞丽分公司、中国移动瑞丽分公司、中国联通瑞丽分公司、瑞丽市各保险公司、驻瑞军警部队等有关单位。
2.2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瑞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州委、州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市安委会内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灾害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或国家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配合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发生较大以下事故时,由市安委会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确定是否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如需设立则由市安委会确认,各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工作。如无需设立,按有利于事故处置的原则指派相应的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指导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负责重要信息的接报、传达,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履行属地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地方应急预案负责各属地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有关单位及职责: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市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控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市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参与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成品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协调处置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网络应急保障或通信恢复应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按规定对应急资金有关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对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做好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和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排水、燃气、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事故和城市道路路面塌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房屋、构筑物建筑施工(含建筑、高空安装清洗、装饰装修、高空拆除改造、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管网、排污工程、城市照明、园林绿化、供水、供气、大型市政广告牌、垃圾处理)、城镇燃气、城市公园及设施、物业公司、城市广场设施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施工、小水电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涉及的水情等信息。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养殖、农村沼气、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非企业初级农产品储藏、农药和兽药的经营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及设施、设备、器材、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制氧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的组织协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不含易致毒、易致爆和剧毒化学品购买)、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工商贸企业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组织协调;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区、农场、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
瑞丽、畹町、姐告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
市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协调驻瑞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涉外事项的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期间且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数据和趋势判断意见。
瑞丽供电局:负责供电设施的安全隐患、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损坏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参与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市安委会负责协调。
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2.4工作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指定或组织派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承担现场救援的组织和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各乡镇、区、农场、街道领导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各职能工作小组组长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临时指定,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现场指挥部应设置在安全、交通和通信便利的地点,设立显著标志,并及时公布现场指挥部电话。
2.4.2处置工作组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情,设立处置工作组,协同开展有关工作。各职能工作组是具体实施一线救援处置工作的作战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调精干人员组成。当本预案启动,各职能工作组接到命令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定位置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组织起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报告、传递和上请下达工作。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采取措施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和蔓延;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转移;组织生命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救援队伍撤离;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3)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统筹市域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临时安置地点进行处置;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协调急用医疗药品。
(4)应急保障工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瑞丽大队、各乡镇、区、农场、街道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落实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应急通信保障: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牵头,中国移动瑞丽分公司、中国电信瑞丽分公司、中国联通瑞丽分公司配合。负责保障抢险救援区域通信畅通,恢复灾区受损通信基础设施。
后勤保障:事发地乡镇、区、农场、街道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工作组。由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牵头,市级相关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监测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6)治安交通工作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交通秩序;负责现场的警戒;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7)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发生事故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负责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8)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助牵头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各类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区、农场、街道和发生事故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督促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发生事故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交调查报告。
2.5乡镇机构
各乡镇、区、农场、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各乡镇、区、农场、街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
2.6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
3.1预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级有关单位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掌握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因素,将可能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报市安委办备案。市安委办应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对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Ⅳ级,可能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蓝色;Ⅲ级,可能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可能死亡10—29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可能死亡30人及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颜色为红色。
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根据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涉及各乡镇、区、农场、街道严重或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及以上、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经认定,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造成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及以上、99人及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州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造成3人及以上、9人及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一般涉险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县市的生产安全事故;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
4.2基本响应程序
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启动预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预案。
4.3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各乡镇、区、农场、街道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紧急信息报送机制,同步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单位;需要上级支援的,应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信息报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去联系的人数);参与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步救援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市安委办或综合协调工作组要及时汇总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6)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和负有安全监管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了解事故的发生区域、时间,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7)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并按外事部门的要求办理。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尚未确定事故级别之前,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农场、街道负责统筹先期处置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在简要报告情况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5分级响应
(1)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人员身份特殊或敏感:学生、外国人、名人、公职人员、军人等;发生在重要时段或地点敏感;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殊:涉危、爆;已引发舆情炒作或发酵的),由市安委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属地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跟踪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并指导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政府领导率领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较大涉险和特别重大、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报请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步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4.6现场处置
(1)指挥调度:指挥长或有关领导到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后,迅速了解人员伤亡及救援、财产损失、发展态势、现场救援力量及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他危险源、是否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等情况,对事故现状及下步发展态势进行初步研判。按照以人为本原则,指挥救援力量继续救人救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研判情况,要求涉及的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处置需要,决定成立各工作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2)任务分工: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区、农场、街道,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立即发布新闻通稿,并向市安委办续报情况;提出需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指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迅速调查事故原因。救援部门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的影响,避免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3)报告情况: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后向上级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如事故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要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赶赴现场,报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困难。
4.7指挥和协调
市安委办或综合协调工作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枢纽作用,履行好综合协调、事故信息处理和上情下达等职责,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得到落实,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5.应急行动
5.1市安委会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预案,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和进入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接到命令后,现场指挥长应迅速率专项工作组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平稳解决。督促各乡镇、区、农场、街道、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治安管理。
5.2工作组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批示,明确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市安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抢险救援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进入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5.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
5.4群众的安全防护
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群众安全,及时安全、有序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
5.5社会动员与参与
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区、农场、街道应组织当地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处置或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6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和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和后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5.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②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③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④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⑤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事故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2保险与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7.3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涉及单位要积极配合。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区、农场、街道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意见。
8.保障措施
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应对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8.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救援、交警、医疗卫生、民兵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瑞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及重点工贸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乡镇、区、农场、街道要建立完善的综合应急队伍。
8.2医疗卫生保障
市乡级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急救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市、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8.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协调,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和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8.4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8.5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安委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实现物资、装备等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加强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8.6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区、农场、街道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协调调用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8.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市直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8.8人员防护
各乡镇、区、农场、街道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9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牵头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安排人员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8.10公共设施
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8.11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省、州、国家及国际红十字会等组织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8.12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8.13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14宣传和培训
(1)宣传。各乡镇、区、农场、街道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宣传事故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常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利用多种形式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企业与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8.15监督检查
市安委办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不及时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市安委会组织实施,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2)本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乡镇、区、农场、街道、市直及驻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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