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勐卯街道办事处

勐卯街道办事处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浏览量:1959    作者: 日期:2025/9/25

全街道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持续改善勐卯街道空气质量,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与时间

(一)禁止范围。勐卯街道辖区范围均为露天禁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枯枝落叶、农膜残膜、其他露天可燃废弃物的一切露天焚烧行为。

(二)禁止时间。全年全域禁止,重点时段(春、秋两季农作物收获期,即每年3月—5月、9月—11月)加大管控力度。

二、禁止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相关废弃物;

(二)不得在田间地头、道路旁堆放秸秆后擅自焚烧;

(三)不得教唆、放任他人露天焚烧秸秆,或为露天焚烧行为提供便利。

三、责任要求

(一)主体责任。农户、种植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秸秆禁烧的直接责任主体,须主动做好秸秆收集、清运、还田或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属地责任。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日常巡查、宣传引导和隐患排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街道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加强联动,对禁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违规处理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街道、农场)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进行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三)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放火罪”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举报方式

鼓励广大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692-303800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丽市勐卯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