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勐秀乡

【普法强基·以案释法】“醉”上加“罪”,一男子醉酒打砸车辆被判刑

浏览量:1535    作者: 日期:2024/4/1

亲友相聚,难免觥筹交错把酒言欢,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酒后更易引发冲动行事。切勿酒后肆意放纵,触碰法律红线,“醉”上加“罪”。

案情回顾:

岩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乘坐其女朋友驾驶的电动车回家途中,岩某从电动车上跳下无故追逐逼停过往车辆,踹倒电动车并追打电动车驾驶员貌某某,致使电动车驾驶员貌某某手机屏幕损坏,后又跳上韩某某车辆前机盖并使用双拳不断锤砸车辆前挡风玻璃,致使车辆前挡风玻璃、前机盖、雨刮等零件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岩某又跳上警车前机盖吼叫并拍打警车前机盖和前挡风玻璃,民警对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

经鉴定,被损毁的韩某某汽车零部件价值人民币3960元,貌某某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岩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饮酒要适度,过量饮酒不但不利于身体健康,还可能因酒后情绪激动、失去理智,进而闹事伤人、损毁财物。醉酒也不能成为任意妄为的理由,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切莫贪杯让“醉意”转换为“罪意”,落入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瑞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