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借货代卖”已然成为珠宝玉石商人之间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但此种交易模式通常伴随着巨大的交易隐患,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与货主沟通,通过虚构客户看货、代卖等理由,在未提供财物担保的情况下,从货主手中骗走翡翠玉石,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货主经济损失,更是严重影响瑞丽市珠宝玉石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曹某以“王某”的名义,陆续与余某某、黄某及被害人张某某相识。2015年1月5日14时许,曹某以客户看货为由,与黄某一起到张某某家中,向张某某借走一块玉石毛料,并让黄某留在张某某家中以作担保,后曹某独自将该玉石毛料带至姐告玉石市场附近以6万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给他人(身份无法核实),随后曹某携带赃款离开瑞丽,并将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因被骗玉石毛料系张某某向货主“阿波”所借,此后,张某某分四次向“阿波”赔付共计25万元人民币。2022年9月13日18时许,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民警在四川省雅安市荣经县财富中心农业银行外将被告人曹某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1.防范意识要提高。诈骗分子手段层出不穷,只有高警惕、多防范、少轻信,才能有效识别诈骗伎俩,即使是“熟人”、“朋友”借货代卖也要留下证据,与借货方签订借货合同或代卖合同,书面载明借货方身份信息、货物情况、借货用途、借货起止时间、提供担保情况、归还货物情况等,并保存好与借货方协商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2.犯罪成本高,行骗须三思。对于想要通过借货进行低价出售或者质押套现的借货人员,其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绝不可为了牟取暴利而挑战法律底线,以免害人害己。本案中,曹某在案发后先后逃往云南昆明、云南昭通、四川等地,逃亡七年期间,家中年逾七旬的母亲独自帮其抚养一双儿女,即便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也迟迟不敢归家,如今终被抓获归案,对其而言也算是一种解脱。
3.收受典当须谨慎。面对声称急用而多次频繁将珠宝玉石用于典当的人,收受典当人员应谨慎而行,对于他人所提供典当货物的来源理应进行核实询问,对于来源不明的物品应拒绝收受,切勿为了眼前的利益收受涉案赃物,避免他日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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