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勐秀乡

关于规范牛羊集中屠宰事宜的告知书

浏览量:3212    作者: 日期:2024/5/21


全市广大牛羊养殖场(户)、贩运户、屠宰户: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行为,促进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牛羊集中屠宰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应当配合完成的工作

1.严格进行牛羊检疫申报。所有用于屠宰、运输的畜禽在进入屠宰场以前均需进行申报检疫,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2.在规定时间内入场。具体入场时间由屠宰场根据申报检疫时限要求、屠宰时间等情况自行确定并公布。

3.配合场(厂)方做好入场查验工作。牛羊到达屠宰场门口时,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配合厂方清点动物数量、核对耳标、车辆消毒等入场查验工作,未进行入场查验的动物不得入场。

4.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进入厂(场)区的牛羊运输车辆,卸载牛羊后到指定位置清洗消毒,消毒后方能离场。

5.入场后的动物不得离开屠宰场。入场后的牛羊,必须全部进入屠宰环节,不能再拉离屠宰场。

6.配合场(厂)方做好牛羊耳标回收。牛羊屠宰户等相关人员必须配合屠宰场工作人员对每次屠宰的牛羊耳标进行回收,回收后交由驻场官方兽医对其进行注销处理。

7.出场产品必须两证齐全。屠宰完成后,必须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才能离场。

8.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屠宰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9.屠宰用牛羊产地检疫申报须知。广大屠户、贩运户从外县市购买大批量牛羊用于屠宰时请注意:一是当天需要屠宰的牛羊,在用“云动检”小程序申报检疫时,用途这一栏选择“屠宰”;二是当天未能屠宰的牛羊,在用“云动检”小程序申报检疫时,用途这一栏须选择“饲养”。用途为饲养的牛羊到达目的地后需联系当地兽医工作人员进行落地报告;后续需要屠宰时,需再次按照相关程序到属地兽医站进行检疫申报。

10.配合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相关法律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15.关于运输、检疫、屠宰等有关情况,广大养殖场(户)、贩运户、屠宰户可以到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或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咨询,也可以通过微信加入“瑞丽市动物运输申报群”进行咨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动物运输、检疫、屠宰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均可拨打0692—3066110(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0692—3066165(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