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勐秀乡

【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迎娶缅甸籍女子并非法运送至内地,“真刑”!

浏览量:5354    作者: 日期:2024/5/28

图片19

近年来,不少人铤而走险,通过中间人介绍迎娶缅甸籍女子并非法运送至内地,导致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案件频发。

案情回顾

张飞(化名)为给陈立(化名)等人介绍结婚对象,张飞(化名)伙同陈立(化名)及妻子小丽(化名)于2023年从内地自驾到瑞丽市后,认识了两名持中缅临时出入境证件入境中国瑞丽的缅籍女子作为结婚对象。没几日,张飞(化名)、陈立(化名)在明知两缅籍女子持有证件的活动范围仅限于中国瑞丽(边境地区)的情况下,仍驾车运送二人前往内地(非边境地区),后其4人在运送途中被查获。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二人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与缅甸边境地区山水相连,民心相通,为便利边民往来,我国与缅甸签订的双边协定允许持相应的出入境通行证出入中缅边境地区,但只允许在限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未办理规定手续或经检查准许不得进入我国内地。明知属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仍组织、运送其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不仅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也给我国的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应认定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对于境外边民入境后超出边界通行证的活动范围,从我国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视为偷越国境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

按照国家对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缅甸籍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情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而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违背妇女意志借机敛财的行为可能涉嫌拐卖妇女犯罪。部分缅甸籍妇女身份不明,极易发生“中间介绍人”收取彩礼后逃婚、骗婚等情形,一旦离开便无迹可寻,“收买方”不仅人财两空,同时可能因涉嫌买卖妇女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瑞丽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