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决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编制规程》(SL/T834-2024)、《节水评价技术导则》(SL/T835-202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现就规划编制节水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涉河建筑物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审批等涉水事项的办理依据,进一步告知如下:
一、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必须规范开展节水评价
根据水利部相关技术规程和导则明确要求,各类涉取用水规划及建设项目,须按标准开展节水评价或编写节水章节,具体范围如下:
1.水利规划:包括引水调水、水库建设、灌区建设等各类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专项规划;
2.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包括城镇新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及各类涉取用水产业发展规划;
3.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地下水利用等涉取用水水利工程,其中大中型水资源开发利用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相关编制指南及技术导则执行;
4.非水利建设项目: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及水库、渠道取水,或取用其他项目退水、排水,需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5.参照执行类:其他各类规划及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
豁免情形:涉及取用水规模较小(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项目或水资源论证时按水资源论证表管理的建设项目、无供水功能的水电站项目,可不开展节水评价(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生产建设项目须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明确方案编制等级: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无需编制方案,但须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做好防治工作。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的要求执行。
三、涉河建筑物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履行审查程序
1.开展涉河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穿越河床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位置和界限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按批准要求施工。
2.依据《云南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涉河工程及设施,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按行政许可程序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履行后续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四、取水许可审批须按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材料
1.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规定,需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量较少、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不编制报告书,但须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依据国发〔2015〕58号文件,不再强制要求编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审批部门保留技术评估、评审权限)。
2.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责任意识,将上述各项依据全面纳入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的必经流程,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严把合规关口。
2.严格监督追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行节水评价、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健全协同机制。各相关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查阶段,须主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确保各类涉水工作合法合规、有序推进。
瑞丽市水利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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