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瑞农罚〔2025〕6号

浏览量:2063    作者: 日期:2025/1/24

当事人:吴*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四川省井研县门坎乡*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11**********441X

 

当事人:刘*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宾居镇宾居村委会*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23**********1359

2025年1月12日,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我局执法大队通报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件。当事人未能提供运输该批动物的相关合法来源手续。

经查:当事人吴*清被人雇佣驾驶车辆云L78971于2025年1月12日,从大理祥云源溪养殖场运输到瑞丽勐秀林场饲养,当事人未能提供运输该批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丽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的《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通报函》1份,证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移送我执法队处理的情况。

2.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查封扣押》、当事人和货主《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提供清单》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于2025年1月16日中午经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农告〔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对货主吴*清货值0.11倍罚款4016.1元(货值36510×0.11);

对驾驶员刘*玉运输费用3倍罚款2400元(运费800×3)。

共计罚款:6416.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