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闫*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云南省腾冲市中和镇闫家冲村委会*寨*组*号 \
身份证件号码:533**********2917
2025年3月11日,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我局执法大队提供案件线索,一起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件。
经查:当事人闫*海,于2025年3月11日早上,在瑞丽市弄岛镇雷午社区街道销售自己私自在腾冲屠宰,未经过检疫的猪肉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丽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的《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通报函》1份,证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移送我执法队处理的情况。
2.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查封扣押》、当事人和涉案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提供清单》材料。
3.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关于涉案的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4.瑞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不予补检情况说明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于2025年3月14日中午经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农告〔202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54.15元(2361×0.15);
2.没收涉案猪肉107.35kg,没收违法所得65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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