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浏览量:6820    作者: 日期:2023/11/30

根据瑞丽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的通知》(瑞普办〔202313号)文件精神,瑞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典型案例的传播工作,主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6个典型案例,现将202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弄莫湖壹号院建设项目欠薪案

【基本案情】2022119日起,瑞丽市人社局收到多名劳动者(包括多名缅籍边民务工者)反映在弄莫湖壹号院建设项目中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线索。

【处理情况】市人社局于2022725日对弄莫湖壹号院欠薪线索进行了立案处置,依法向弄莫湖壹号院各方责任单位做了如下处置:向该项目劳务分包公司德宏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劳务分包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责令进行处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云南某建工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清偿工人工资,向建设单位瑞丽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以未拨付的工程款先行垫付弄莫湖壹号院建设项目中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23119日在人社局见证下施工总承包单位云南某建工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发放50名缅籍边民工资19.38万元。

案例二:湖湾壹号建设项目欠薪案

【基本案情】20211012日,市人社局首次收到杨某(缅籍人员)现场反映在湖湾壹号建设项目做钢筋工时被包工头黎某、刘某、胡某3人拖欠劳动报酬。

【处理情况】2022912日,市人社局对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案涉及拖欠1010.74万元劳动报酬(其中缅籍人员杨某被拖欠劳动报酬人民币2.1万元),涉案项目为湖湾壹号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瑞丽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中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抹灰等工程分包单位为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包工头刘某、黎某于2020225日、2020813日分别与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指派的负责人程某签订了《劳务分包施工单项合同》及《劳务分包施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按预借支款及最后总结算方式进行工程劳务费支付。

2022913日对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经责令,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缅籍人员杨某支付了工资人民币21000.00元。

【典型意义】瑞丽因三面与缅甸接壤的独特地理位置,长年在瑞务工的缅籍边民数以万计,瑞丽市人社局一直以来把维护缅籍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用心、用情、呵护着中缅两国边民源远流长的胞波情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案例三:未经许可和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基本案情】2023531日市人社局收到关于瑞丽市职业介绍中心在未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证件情况下组织开展介绍边民务工的举报线索,收到投诉线索后市人社局与瑞丽市规范边民用工联合专项检查执法组(住建局、文旅局、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于61日到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举报线索情况属实,并且搜取了2册收费收据,二联收据2册共涉及向48名缅甸入境边民收取职业中介费用4650元,扣减退费后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实际收入3750元。

【处理情况】市人社局于62日向瑞丽市职业介绍中心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在未取得行政许可前保持关闭,禁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瑞丽市职业介绍中心逾期未整改持续对边民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在下达责令过程中,依然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市人社局66日在专项联合执法组见证下向职业介绍中心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瑞丽市某职业介绍中心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市人社局于615日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瑞丽市职业介绍中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并处以31000元罚款,在专项执法小组见证下向瑞丽市某职业介绍中心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条链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案例四: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20209月到被申请人瑞丽市某有限公司上班,岗位是助理医师(无证)。双方20214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110月、11月部分工资,两个月扣押工资共计2589.08 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应获得的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已支付完毕,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申请人所提的202110月、11月工资发放情况是按照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当所在科室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绩效时,则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进行发放。医院的医生、护士均按照此规章制度进行工资的发放,并不是申请人一人采用此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可知,申请人所在科室的绩效完成率均不到60%,因此工资只能按照60%的比例进行发放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欠付申请人工资的情况。

【处理情况】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202110月应发工资税前每月3820元,实发薪金3156.96202111月应发工资税前每月3820元,实发薪金3156.96元。20221229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10月工资1894.182023327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11月工资1894.18元。因被申请人未提交扣申请人工资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依据,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2110月工资1262.78元;202111月工资1262.78元。本院查明,劳动行政部门于202381日已向被申请人发出了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改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欠在职及离职元员工劳动报酬,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申请人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申请人期间的工资,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10月工资1262.78202111月工资1262.78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五:被申请人因长期被拖欠工资离职,是否构成《委培合同》的违约情形?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陈某于2019212日到申请人瑞丽市某医院上班,岗位是医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3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4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为至云南省昆明市某医院进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55日签订一份《委培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派申请人到昆明某医院学习技术,时间从2019513日至20191113日,共6个月。双方还约定进修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须在申请人单位服务三年,培训期为三个月以上的,须在申请人单位服务五年。若在服务期尚未开始前离职的,被申请人需赔偿申请人在培训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30000万元);在服务期末开始后期限未满前离职的,被申请人需赔偿申请人剩余服务期间的相关费用(如培训费等)。申请人履行了2年零6个月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申请人瑞丽市某医院向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陈某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155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调查处理情况】:瑞丽市人民法院2023721日作出(2023)云31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就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被申请人离职的主要原因系申请人未按时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不是支付相关费用,故申请人请求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15500元无依据,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申请人自202336日入职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岗位是运营自入职起至2023622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申请人于2023622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200元。

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申请人在未得到公司人事的肯定和法定代表人的认可,对于申请人的岗位及工资金额未达成一致,因此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调查处理情况申请人202336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2023622日后离开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交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2346日至2023622本案中申请人202346日至2023614日工资总额确定为8919.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91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