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农场,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驻瑞各单位: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瑞丽市委办公室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9〕7号)、《中共瑞丽市委关于印发〈瑞丽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瑞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瑞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盐业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提高质量水平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食品药品安全规划;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办重大违法案件;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盐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负责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指导瑞丽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送制度;承担瑞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及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及处置等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七)负责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涉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商标广告等审批事项的批准、备案及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技术审查及现场核查。
(九)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商标申报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专利保护检查工作。
(十)贯彻落实提高质量水平发展战略、品牌发展战略相关政策;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等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瑞丽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瑞丽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瑞丽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瑞丽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与瑞丽市卫生健康局职责分工。瑞丽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瑞丽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瑞丽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瑞丽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瑞丽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瑞丽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安全以及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分工。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食品流动摊贩监管执法工作。
6.与海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瑞丽海关、畹町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部门通报。海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与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责分工。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人工繁育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8.与瑞丽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瑞丽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审批及相关事宜,及时推送行政审批信息;负责审批事项的办理咨询和资料接件,并根据审批事项所需的《资料清单》对办理人提交的申办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备进行核对;负责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双告知”工作。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职责内的行政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管,开展执法检查;负责行政审批的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并提供审查意见;负责审批业务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日常管理、受理档案查询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共享给相关单位。
第四条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安全、保密、档案、机要、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干部队伍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计财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
(三)市场稽查大队。负责市场监督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统一受理12315、12365、12331、12358投诉平台举报及专利、盐业违法举报,组织指导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建设;承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查处市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盐业、广告、合同欺诈等法律法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承担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依法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参与跨区域专项联合专利行政执法;负责市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依法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市场整治;承担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指导各基层所稽查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法规股。承担综合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承担瑞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安全风险监测;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乡(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负责开展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辖区内药械不良反应报告及资料的收集、核实、分析评价、上报和反馈工作,并参与辖区内严重、突发不良反应(事件)调查。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制定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及证后监管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负责相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专项整治;负责重大活动与节庆期间食品生产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经营环节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参与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检查的监督;负责对基层所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加工设备、储存、包装物、经营场所和运盐工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食盐经营单位合法资质及经营品种进行监督检查。
(七)药械保化监督管理股。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等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分类制度及医疗器械标准;指导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抽检;负责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经营场所检查,做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企业委托行政检查;普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使用常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负责辖区内药械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使用安全检查。
(八)市场规范管理股(网络市场监督管理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股)。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网络交易平台主体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配合出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开展辖区内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开展重点旅游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开展节假日旅游市场安全检查。
(九)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指导业务股室及监管所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牵头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专利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及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组织实施商标战略;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监督指导广告活动,组织实施广告发展战略;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许可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协会工作;依法开展专利保护检查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各类专利进行核查,指导专利申报工作。
(十一)质量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承担质量和认证认可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综合管理,开展质量提升工作,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统计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体系工作;依法对认证从业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监督;承担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计量器具管理和量值传递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安全性监测及管理。
(十三)价格监督检查股。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39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兼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副科级)、其他科级领导职数1名(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副科级)。
第六条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派出机构6个,核定行政编制43名。其中:市场监督管理一所13名(负责勐卯镇、瑞丽农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二所6名(负责姐告边境贸易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三所6名(负责畹町经济开发区、畹町镇、畹町农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四所6名(负责勐秀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五所6名(负责姐相乡、户育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六所6名(负责弄岛镇辖区)。科级职数为6名,其中:市场监督管理一所所长1名、市场监督管理二所所长1名、市场监督管理三所所长1名、市场监督管理四所所长1名、市场监督管理五所所长1名、市场监督管理六所所长1名。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瑞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瑞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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