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云市监德瑞处罚〔2025〕134号

浏览量:527    作者: 日期:2025/12/15


当事人:瑞丽市靖耀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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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我局接到余俊辉举报。反映位于瑞丽市瑞京路5号(闽瑞综合商场37号)的“瑞丽市靖耀食品店”销售的商标为“Calsome”的麦片、商标为“ONE TEA”和“DAWN”的炼乳等食品无中文标识。当日,执法人员对“瑞丽市靖耀食品店”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检查。经执法人员检查,该食品店所销售的商标为“ONE TEA”的食品(49罐(390克/罐))和商标为“DAWN”的食品(42罐(390克/罐))无中文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瑞丽市靖耀食品店”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1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商标为Calsome”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到瑞丽市姐告小国门附近,向一缅甸人(男,姓名不详)购买的,数量为10袋(购买单价为17元/袋,总价为170元)。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这10袋,无中文标识“商标为Calsome”的食品,当事人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每袋18元,销售总价为180元。

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商标为ONE TEA的食品和商标为DAWN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10时左右,向“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购买的,商标为ONE TEA的食品购买了1件(48罐/件),购买单价为350元/件,总价为350元;商标为DAWN的食品购买了2件(48罐/件),购买单价为270元/件,总价为540元。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无中文标识的“ONE TEA”的食品和“DAWN”的食品,当事人一共销售了52罐(其中:“ONE TEA”销售了5罐,未售43罐;“DAWN”销售了47罐,未售49罐),销售价格为每罐8元,销售总价为416元。

涉案3个无中文标识品牌食品的总货值金额1060元,销售总价596元(其中Calsome为180元,ONE TEA为40元,DAWN为379元),未销售货值588.3元,未售和已售货值金额合计118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含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举报登记表》、微信二维码付款记录、举报人余俊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余俊辉到“瑞丽市靖耀食品店”购买涉案食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涉案食品照片共7页共8张,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涉案无中文标识食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买、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出示的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营业执照》、编号为0165194《送(销)货单》、思味特(佛山)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著作权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委托加工合同》、“ONE TEA”和“DAWN”食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无中文标识“ONE TEA”和“DAWN”食品的来源;

6、《询问笔录》1份,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郑水利”《居民身份证》、编号为0165194《送(销)货单》、思味特(佛山)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著作权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委托加工合同》、“ONE TEA”和“DAWN”食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复印件,证明“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向当事人销售涉案无中文标识“ONE TEA”和“DAWN”食品的事实。

2025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5〕13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四)项“保质期;”、第(五)项“产品标准代号;”、第六项“贮存条件;”、第(七)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八)项“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6元;

2、没收未销售的无中文标识食品92罐(其中:“ONE TEA”43罐,“DAWN”49罐);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