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云市监德瑞处罚〔2026〕6号

浏览量:484    作者: 日期:2026/1/20

当事人: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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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我局接到余俊辉的举报,该举报人在举报中称,2025年10月31日,举报人分别在“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所购买的商标为“Calsome”的麦片、商标为“ONE TEA”和“DAWN”炼乳等食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当日,执法人员对“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三个涉案商铺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三个涉案商铺内一共查获商标为“CaISOME”的食品40袋(750克/袋)、“ONE TEA”的食品66罐(390克/罐)、“DAWN”的食品55罐(390克/罐)无中文标识。经调查,“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的经营者提供的证据表示,涉案的无中文标识商标为“ONE TEA”和“DAWN”的食品供货商为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因未查获当事人涉案的无中文标识商标为“ONE TEA”和“DAWN”的食品,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2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涉案的商标为“ONE TEA”和“DAWN”的食品是由广东省佛山市思味特(佛山)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2025年10月8日,当事人向广东省佛山市思味特(佛山)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购进了这2个品牌的食品,总数量为100箱(48罐/箱),总价为25400元(其中:ONE TEA为50箱,购买价格为每箱278元,总价为13900元;DAWN为50箱,购买价格为每箱230元,总价为11500元)。

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18日,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分别向“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销售了无中文标识的商标为“ONE TEA”和“DAWN”的食品共计9箱(48罐/箱),销售总价为2670元(其中:2025年10月16日,销售给瑞丽市靖耀食品店ONE TEA 的食品1箱(350元/箱、共350元),DAWN的食品2箱(270元/箱,共540元)总销售价为890元;2025年10月18日,销售给瑞丽市银苏百货店ONE TEA 的食品1箱(350元/箱、共350元),DAWN的食品3箱(270元/箱,共810元)总销售价为1160元;2025年10月20日,销售给瑞丽市福雄食品店ONE TEA 的食品1箱(350元/箱、共350元),DAWN的食品1箱(270元/箱,共270元),总销售价为620元)。

截至2025年11月25日止,当事人于2025年10月8日,向广东省佛山市思味特(佛山)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购的100箱食品(ONE TEA为50箱,DAWN为50箱)已全部售完,销售总价31000元(其中:ONE TEA有中文标识的有47箱,无中文标识的有3箱,销售价格为每箱350元,销售总价17500元;DAWN有中文标识的有44箱,无中文标识的有6箱,销售价格为每箱270元,销售总价13500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的销售总价为2670元(其中:ONE TEA为1050元,DAWN为1620元),违法所得26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瑞丽市希伴百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郑水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经营者郑水利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的商标为“ONE TEA”和“DAWN”的食品经过、用途及向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识“ONE TEA”和“DAWN”的食品的事实;

3. 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及涉案实物照片17张、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提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送(销)货单》等材料(复印件),证明我局2025年10月31日,我局在瑞丽市靖耀食品店、瑞丽市银苏百货店、瑞丽市福雄食品店查获的无中文标识“ONE TEA”和“DAWN”的食品,系当事人向涉案的3家食品店销售的事实。

2026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四)项“保质期;”、第(五)项“产品标准代号;”、第六项“贮存条件;”、第(七)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八)项“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70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