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海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2026年1月23日,瑞丽市打私协调工作专班办公室向我局移交“瑞公(打私)移送字〔2025〕315号”一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干石斛的车牌号为云NNF800轿车。云NNF800轿车驾驶员王海龙未能提供运输进口干石斛的相关合法来源手续(案件中的涉案进口干石斛,瑞丽市打私协调工作专班办公室已另案处置),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云NNF800轿车上装载有无合法来源进口干石斛2袋(61千克)。2025年11月13日12时左右,一缅甸男子(姓名不详)到畹町水果市场附近找到当事人,让当事人帮该男子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嘎山拉运干石斛到瑞丽市景成集团附近。之后该男子带着当事人驾驶着云NNF800轿车来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嘎山附近,干石斛是从等嘎山附近一空地通过工人搬运到云NNF800轿车上,之后货主让当事人把干石斛拉运到瑞丽市景成集团附近,到了市区后货主没有来取货。2025年11月14日18时左右,经瑞丽市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多次劝解,当事人到瑞丽市边境管理大队自首了。
以上行为有瑞丽市打私协调工作专班办公室出具的“瑞公(打私)移送字〔2025〕315号”《案件审查表》一份,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出具的《移交案件登记表》、《随案物品移交清单》、《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瑞丽市浩尔宝食品有限公司入库登记表》、《德宏广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入库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其他材料共计14页,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及涉案车辆照片各一份,云NNF800轿车驾驶员王海龙陈述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丽市打私协调工作专班办公室出具的“瑞公(打私)移送字〔2025〕315号”《案件审查表》一份,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出具的《移交案件登记表》、《随案物品移交清单》、《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瑞丽市浩尔宝食品有限公司入库登记表》、《德宏广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入库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其他材料共计14页,证明瑞丽市打私协调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查获运输进口干石斛的云NNF800轿车移送我局处理的情况;
2、云NNF800轿车驾驶员王海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云NNF800轿车《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经王海龙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王海龙驾驶云NNF800轿车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干石斛案的基本情况;
4、涉案车辆照片2张,反映了运输进口干石斛的车辆的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干石斛案的行为拟作罚款伍仟元(¥5000.00)。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意见及依据: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明知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禁止为他人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而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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