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德瑞处罚〔2026〕68 号

浏览量:97    作者: 日期:2026/6/26

当事人:瑞丽市美泰珠宝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5月15日,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股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案件线索移送,线索内容为:瑞丽市美泰珠宝店涉嫌售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将该线索移交执法稽查股处理。 线索内容为:2026年4月21日、30日,我局接到梁*的投诉,反映在小红书平台“小九缅甸甄选”购买1只(订单号:P7897128279240471031)天然缅甸翡翠手镯,价值1500元。4月3日收到货后发现手镯充满荧光,经送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翡翠(处理)手镯。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的翡翠(处理)手镯。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瑞丽市美泰珠宝店销售翡翠手镯,经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珠宝玉石首饰检测证书》(检测编号:S-SKC9470)检测结果为翡翠(处理)手镯。

经查,2025年3月22日,梁女士在小红书平台“小九缅甸甄选”购买1只缅甸翡翠手镯,价格1500元。2025年3月22日,瑞丽市美泰珠宝店从缅甸***珠宝市场代购1只缅甸翡翠手镯,价值1050元。2026年3月29日,代购的缅甸翡翠手镯到达国内通过物流发送给梁女士。2026年6月16日,瑞丽市美泰珠宝店向梁女士退款1500元。投诉人梁女士未将翡翠(处理)手镯退还瑞丽市美泰珠宝店。合计违法销售货值金额15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梁女士的购买翡翠手镯交易订单付款、退款截图复印件和珠宝玉石首饰检测证书复印件及与投诉人协商处理过程复印件,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和资质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表》原件1份,证明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将瑞丽市美泰珠宝店涉嫌售假线索移送执法稽查股处理,证明案件来源情况的书证;

2.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珠宝玉石首饰检测证书》(检测编号:S-SKC9470)手镯,证明了涉案的翡翠手镯,检测结果为翡翠(处理)手镯;

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原件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翡翠(处理)手镯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的书证;

4.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的书证;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2份、订单、付款交易和退款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小九缅甸甄选”直播间销售翡翠(处理)手镯的经过、数量、价格及退款等调查取证情况书证。

 2026年6月17日,我局当事人直接送达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瑞罚告〔2026〕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翡翠(处理)手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u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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