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 援决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二十四/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各一份。
温 馨 提 示
各位受援人:当你获得法律援助后,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同意与否由法院决定。
法律服务单位: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机构地址:瑞丽市民族街24号
法律服务人员: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692-4121148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 援拒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局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各一份。
[附件: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附件: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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