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我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审计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开展行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州审计局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区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⒈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乡镇区)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⒉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⒌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⒍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⒎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绩效进行审计评价。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瑞丽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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