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清理整合和机构调整详细表 | ||||||||||
| 填报时间:2018年7月10日 | ||||||||||
|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杨明方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唐明鸿 填表人(签字):杨从定 | ||||||||||
| 事业单位名称(含加挂牌子):瑞丽市水利局勘测设计队 事业编制数(名):18名 实有人数(名):18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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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能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来源 | 设定依据及条文内容 | 对应科(股、室) | 职能清理和整合意见 | 机构调整意见 | ||
| 名称 | 编制数(名) |
实有 人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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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管部门委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
瑞丽市水利局勘测设计队 | 18 | 18 | 将行政许可职能划归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原事业单位,继续行使除划转职能外的其他职能。 | |
| 除行政职能外的其他公益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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