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瑞丽市河道采砂规划(2024-2028年)》精神,瑞丽市编制完成《瑞丽市2025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德宏州水利局审查同意,报瑞丽市人民政府批示实施。现将《实施方案》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根据《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5月3日,第14期),会议同意瑞丽市(2022-2026年)河道采砂经营权以拍卖方式出让,出让时间为: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市水利局委托瑞丽市邦民拍卖有限公司对瑞丽市KC01、KC02采砂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竞价出让,其中KC01位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混板村民委员会索阳小组瑞丽江边;KC02位于云南省德宏州勐卯街道办事处芒令居委会允井村民小组瑞丽江边。根据2022年9月13日10时至14日10时竞价结果:由市属国有企业瑞丽仁隆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隆公司”)下属子公司瑞丽市欣恒商贸有限公司竞得瑞丽市KC-01、KC-02采砂场河道采砂经营权。KC03、KC04、KC05采砂场暂未出让,处于停采状态。
二、开采深度、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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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地点 |
开采区现状高程(米) |
平均开采深度(米) |
控制开采高程(米) |
本年度计划开采量(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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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1 |
索阳村 |
759.61~763.48 |
0.51 |
761.70 |
11.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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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2 |
允井村 |
761.25~763.96 |
1.09 |
761.16 |
13.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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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3 |
芒滚段一 |
741.10~745.09 |
0.80 |
744.29 |
1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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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4 |
芒滚段二 |
740.37~746.47 |
0.72 |
743.02 |
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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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5 |
芒滚段三 |
740.68~745.68 |
0.80 |
743.64 |
17.010 |
三、开采范围
瑞丽江索阳段(KC01)开采范围:开采起始断面位于大瑞铁路桥下游3010米处,河道宽100米,开采断面宽60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终止断面位于大瑞铁路桥下游3230米处,河道宽210米,开采断面宽170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可采区河段长220米,平均宽110米,面积26536平方米。
瑞丽江允井段(KC-02)开采范围:以畹町河与瑞丽江的交汇口为基准点,开采起始断面位于畹町河交汇口上游266米处,河道宽210米,开采断面宽170米 (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终止断面位于畹町河交汇口上游30米处,河道宽270米,开采断面宽230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可采区河段长236米,平均宽200米,面积44792平方米。
瑞丽江芒滚段一(KC03):以俄罗排洪沟与瑞丽江的交汇口为基准点,开采起始断面位于俄罗排洪沟交汇口上游100米处,河道宽420米,开采断面宽380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终止断面位于俄罗排洪沟交汇口下游47米处,河道宽360米,开采断面宽320米 (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 保护范围)。可采区河段长147米,平均宽366米,面积58769平方米。
瑞丽江芒滚段二(KC04):以俄罗排洪沟与瑞丽江的交汇口为基准点,开采起始断面位于俄罗排洪沟交汇口下游50米处,河道宽320米,开采断面宽280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终止断面位于俄罗排洪沟交汇口下游458米处,河道宽187米,开采断面宽147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终止断面处河道变窄,利于泥砂沉积。可采区河段长408米,平均宽234米,面积53746平方米。
瑞丽江芒滚段三(KC05):以俄罗排洪沟与瑞丽江的交汇口为基准点,开采起始断面位于俄罗排洪沟交汇口下游460米处,河道宽200米,开采断面宽160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终止断面位于俄罗排洪沟交汇口下游937米处,河道宽550米,开采断面宽510米(左、右两岸各预留20米保护范围)。可采区河段长477米,平均宽350米,面积131950平方米。
四、堆泄砂场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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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区编号 |
堆卸砂场数量 |
堆砂点名称 |
堆砂点范围坐标 |
砂堆高度≤m |
敏感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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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1 KC02 |
1 |
索阳段堆卸砂场 |
拐点 |
X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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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 |
33388349.47 |
2659257.39 |
4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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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 |
33388410.12 |
26593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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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3 |
33388506.39 |
2659291.82 |
|||||
|
J4 |
33388534.92 |
2659170.97 |
|||||
|
J5 |
33388407.49 |
2659138.09 |
|||||
|
J6 |
33388401.39 |
265919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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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34.09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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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C03 KC04 KC05 |
1 |
芒滚段堆卸砂场 |
J1 |
33367788.07 |
2643036.25 |
4 |
无 |
|
J2 |
33367795.58 |
2643017.15 |
|||||
|
J3 |
33367793.15 |
2642990.58 |
|||||
|
J4 |
33367790.34 |
264298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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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 |
33367804.47 |
264297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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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6 |
33367800.98 |
264295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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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 |
33367808.39 |
264294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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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 |
33367802.51 |
264292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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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
33367764.57 |
26429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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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0 |
33367762.67 |
26429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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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1 |
33367763.14 |
264293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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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2 |
33367760.23 |
264293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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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3 |
33367758.38 |
264294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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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4 |
33367761.87 |
264294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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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5 |
33367765.74 |
264295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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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6 |
33367767.80 |
264295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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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7 |
33367767.64 |
264296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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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8 |
33367765.90 |
264296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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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9 |
33367760.29 |
264296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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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0 |
33367754.36 |
264296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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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1 |
33367742.93 |
264296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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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2 |
33367755.14 |
264299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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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3 |
33367761.10 |
26430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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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4 |
33367772.37 |
264301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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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5 |
33367773.56 |
264302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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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6 |
33367767.61 |
264302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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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7 |
33367772.21 |
264303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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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6.65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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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砂方案
可采区场内采用输送带直接从采砂船传送至运输车内,直接转移至堆卸砂场进行筛分、销售,同时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装载外运。严格按照指定线路行驶。根据国家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砂石外运工作中不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采砂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做好保洁工作。
六、采砂作业方式、时间、机具
(一)采砂作业方式:本年度启用的五个可采区作业方式均采用河道内水下采砂,即水采。将采砂船放置于河道中央,配合输送带进行采砂运输作业,船只就位后,采砂船开始采砂,砂石通过输送带传送至运输车内,直接转移至堆卸砂场进行筛分、销售。
(二)作业时间:可采期:2025年1月至6月、10月至12月,每天7∶00至21∶00。禁采期:(1)主汛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2)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三)采砂机具:采砂机具包括挖掘机、装载机、运砂车、采砂船、抽砂泵,分筛设备,传送设备等,为减少采砂机具对水体的污染和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采砂企业对采砂机具的功率及数量严格进行控制。
七、采砂管理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为开展河砂开采工作提供执法安全保障,对非法阻碍合法采砂、盗采河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河砂开采秩序和社会稳定。
(2)市财政局:根据县级财力情况,负责统筹安排属于河道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属于政府支出责任的成本费用。
(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环保相关技术规范落实河道采砂环境保护措施,查处因河道采砂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运输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负责对运砂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未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的车辆、未取得营运许可擅自从事砂石运输车辆和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5)市水利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各开采河段、标段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开河砂开采信息;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巡查制度,规范采砂企业开采工作的同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依权限负责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工作。
(6)瑞丽市欣恒商贸有限公司及芒滚段采砂主体:做好河道采砂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相关规定规范开采;做好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现场采砂管理;采砂结束后按照要求完成采空区的河道生态修复。
(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群众涉砂纠纷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治非法采砂行为。
八、现场监管方案及河道修复
(1)实行水质保障退出机制
为确保可采区及其下游水质稳定,在进行河道采砂作业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水质恶化。如出现水质剧烈波动与恶化的趋势,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水质恶化区间应暂停河道采砂作业,并及时启动水质保障退出机制。经整改未达水质保障目标的可采区要转为禁采区。
(2)实行河砂开采监控制度
河砂开采实行监控制度,采砂企业需主动接受各有关单位监管,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条件的采砂区域安装有可视化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在开采区域范围内采用视频监控装置,合理有效地实时监控区域内的采砂行为及动向。以“技防”有效补充河道采砂管理中的“人防”,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建立健全有效的视频监控机制。
(3)实行河砂砾石开采、运输合法来源管理
采砂企业的采砂机具在进入开采河段前必须严格把关,进行砂石运输的,必须取得由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单据,并严格按照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信息进行运输。
(4)建立采砂活动现场监管机制
实施河道采砂的河段应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督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四个责任人”,加强对采砂业主、采砂机具、运砂车辆、堆砂场等关键要素的现场监管。结合日常巡查监测,因地制宜采取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航测等先进科技手段,重点对河道采砂许可范围、许可深度、许可总量、许可时限等进行监控,提升监管效能。“四个责任人”名单应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
九、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河道采砂后河道修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综合目标包括防洪、提高自然生态、改善水资源、减缓泥沙淤积。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进行修复,使得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或高于采砂前的河道生态水平。通过对采砂河段河道进行修复治理,提高采砂段防洪能力的同时改善河道生态水平,减少防洪应急抢险的负担,确保沿河村寨居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洪水危害,对促进边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程序及要求
1.《实施方案》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若采区达到年度开采量,则《实施方案》自动失效。
2.加强舆论引导,采砂主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采砂期内河道采砂管理中发生的相关问题。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采砂企业开采作业监督检查,避免因违规开采导致岸坡河道水流受到影响。
[附件:瑞丽市2025年采砂实施方案]
瑞丽市水利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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