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浅陌旅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6年4月9日,瑞丽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瑞丽市浅陌旅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业务予以取缔,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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