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调查研究我市宗教现状,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各项统战政策执行情况,协调本地区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
(二)受市委的委托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工商联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参政议政和实行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制度;按中央、省、州委有关政策要求,领导市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和有关人民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三)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草拟我市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沟通联系本地区各族各界人士,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做好统战、民族、宗教干部队伍培训工作。
(四)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我市在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华人同乡会,有关社团和代表人士;做好台湾在野党派、政治团体的来访工作和台胞、台属的有关事务工作。
(五)负责党外人士政治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考察、选拔、推荐和安排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工作;了解和掌握我市党外人士安排、使用及合作共事情况;调查研究我市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并培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举荐党外干部工作。
(六)调查研究和反映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民族政策,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边疆团结安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九)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研究分析我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我市少数民族加快发展,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瑞丽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乡镇(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助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支持、帮助宗教界依法开展宗教方面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会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的特点独立开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培训机构;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四)承办瑞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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