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统计局

瑞丽市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浏览量:716    作者: 日期:2025/8/11

附件1

瑞丽市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套表调查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市统计局

各(市)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2

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套表调查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市统计局

各(市)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发起部门瑞丽市统计局,配合部门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

 

 

 

 

 


附件2

瑞丽市统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

主体

检查

事项

检查

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

比例/数量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

时间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备注

1.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

 

 

文章来源:瑞丽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