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5〕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5-07-18
实施日期2015-07-18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云政发〔2015〕52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的实际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5年9月底前,全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5151353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畹町镇民主街167号 邮编:67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