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办理机构: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3.办理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民主街167号。
4.办理电话:0692--3035470。
5.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休息。
6.办理时限:自镇人民政府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市民政局办结审核审批手续,期间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8.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5.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办理程序。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户主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处代为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1)审核。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张榜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2)审批。市民政局收到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批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局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3)审批权限。市民政局可委托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
审批结束后,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市民政局存档。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515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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