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镇党委的自身建设和以党总支、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管理驻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7.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人大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和审议本镇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本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5.组织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6.联系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镇长的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受理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0.受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组织选区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11.根据本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2.决定召开本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13.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镇政府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执行镇党委的决定、镇党代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根据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决定和命令。
3.制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4.讨论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围绕财政增收、农民增收,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5.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扶贫、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财政、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林权管理、村镇规划、环境保护等工作。
6.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滑坡泥石流治理、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等方面的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民房火灾、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等工作。
8.受理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解决民间矛盾纠纷。
9.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保障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0.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1.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2.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3.加强本镇人民政府的自身建设,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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