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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梳理,本乡镇(街道)事项共计 4 类,共计 130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1034项,“追责情形”共计 120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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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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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 5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3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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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 109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95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08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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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强制 7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3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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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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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收费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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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检查 9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3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4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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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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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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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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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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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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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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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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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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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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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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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 |
执法依据 |
监督举报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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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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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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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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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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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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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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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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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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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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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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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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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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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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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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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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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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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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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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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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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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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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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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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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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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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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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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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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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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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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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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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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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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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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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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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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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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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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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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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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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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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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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森林、草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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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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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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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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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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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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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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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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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等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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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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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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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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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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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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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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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未经放线进行施工项目建设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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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相关证书进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等建设的处罚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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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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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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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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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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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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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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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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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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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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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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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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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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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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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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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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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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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 2021年第 5 号)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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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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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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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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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01年第104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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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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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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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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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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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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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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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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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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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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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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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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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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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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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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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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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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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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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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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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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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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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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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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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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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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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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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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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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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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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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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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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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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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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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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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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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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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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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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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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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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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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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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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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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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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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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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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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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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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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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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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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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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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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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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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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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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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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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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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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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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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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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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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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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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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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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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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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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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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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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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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21年第 220 号) 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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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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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 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部门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1998 年第 27 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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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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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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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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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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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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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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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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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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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1.催告环节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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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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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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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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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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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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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办人员应及时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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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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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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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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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无行政征收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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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收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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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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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收费 |
无行政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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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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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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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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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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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防汛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 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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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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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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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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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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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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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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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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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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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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