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更新)

浏览量:1811    作者: 日期:2024/8/15

    经梳理,本乡镇(街道)事项共计 4  类,共计  112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872项,追责情形共计   995     项。

    其中:

    1.行政许可  5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31  ;

    2.行政处罚  9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79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879   ;

    3.行政强制  7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3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1  ;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5.行政收费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

    6.行政检查 9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3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44 项;

 

 

 

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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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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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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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法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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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执法类别

行政执
法事项

执法依据

监督举报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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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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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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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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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处罚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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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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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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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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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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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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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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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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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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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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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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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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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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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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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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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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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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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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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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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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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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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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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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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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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焚烧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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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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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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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森林、草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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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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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行政处罚

对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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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行政处罚

对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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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等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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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对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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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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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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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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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未经放线进行施工项目建设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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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相关证书进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等建设的处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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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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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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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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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

行政处罚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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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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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三)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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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行政处罚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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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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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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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行政处罚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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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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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处罚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 2021年第 5 号)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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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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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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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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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行政处罚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01年第104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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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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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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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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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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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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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42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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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

行政处罚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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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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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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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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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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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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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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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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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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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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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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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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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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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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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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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行政处罚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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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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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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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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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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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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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21年第 220 号) 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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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 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部门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1998 年第 27 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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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

行政处罚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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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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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012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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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 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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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1.催告环节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执行环节责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情节严重的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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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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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强制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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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强制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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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强制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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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强制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办人员应及时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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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强制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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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行政征收

无行政征收事项

 

 

 

 

 

 

 

 

 

 

 

 

 

 

 

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收费类)

序号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行政收费

无行政收费事项

 

 

 

 

 

 

 

 

 

 

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监督举报渠道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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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检查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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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检查

防汛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 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检查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窗口,电话号码:(06925151353,地址: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rl.gov.cn/wdz),电子邮箱:3162743870@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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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检查

对排水设施检查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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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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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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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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